问题 | 开发商起诉业主违约原因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第一类案例:买受人因缺乏支付购房款项之能力而对房屋销售协议表示悔约。在房屋销售协议订立之后,若买受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者缺乏持续支付购房款项的财力支持,以致其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购房款项,这将导致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发生。第二类案例:以出卖人所出售房屋存在质量缺陷为理由,请求解除房屋销售协议。相较于预售商品房而言,二手房通常已经投入使用一段时间,且存在装修、装潢等现状,因此,难免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若买受人认为出卖人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了这些质量问题,或者房屋存在违法搭建等情况,那么便有可能引发买卖双方之间的争议。第三类案例: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或之中,交易受到限制,使得买受人无法实现其权益,进而提出解除协议以及赔偿损失的诉求。自房屋销售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期间,如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或者在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过程中,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房屋销售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即便买受人已经支付了首付款并且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只要房屋尚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的权益便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第四类案例:由于贷款政策的变动导致买受人无法购买房屋。在二手房市场上,贷款政策的变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提高贷款首付比例、提升贷款利率、严格限制第二套房屋销售的贷款等因素。由于政策的变动导致买受人的贷款申请未能获得批准,从而构成了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当发生违约事件时,首先应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可考虑提起诉讼程序。在提起诉讼之前,需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待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后,即可开始进行开庭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随后进入庭审及判决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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