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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益物权纠纷包括居住权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居住权被明确定义为用益物权。所谓居住权,即指居住权人依据相应的合约内容,依法享有其对他人房屋享有的占据和使用权,用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权益,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位于权一经官方确认完成注册后即可正式生效;同时,鉴于其人身专属性的本质性质,居住权不能够进行转让或继承等行为操作。此外,这类设定了居住权的房产也禁制擅自租赁,但在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特殊协议中,此条款可另行豁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具体规定,明确居住权人具备根据合同约定,对他人房产得以享有的占用和利用这两项基本的用益物权权利,进而满足其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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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3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