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不购房定金如何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买卖双方的交易中,如果买方决定不再购买房屋,这通常被视为违约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基于预付定金的原则,卖方一般并不给予返还。然而,可能存在以下例外情形:首先,若由于某些不可预测的特殊情况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或者对于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未能达到共同认可的程度以至于无法顺利完成签约过程,这并不应当被认定为是任何一方的过失或责任,此时,预付的定金有可能得到退还;其次,如果卖方单方面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预付的定金也有可能得到双倍的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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