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履行构成迟延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迟延履行,即合同当事人在已定的履行期限内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广义而言,这种行为包含了给付迟延(即为债务人的迟延)与受领迟延(即为债权人的迟延)两种情况,在此仅讨论狭义上的概念——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关于给付迟延,这是指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能力但选择不履行其承担的债务。以下是给付迟延的五个必要条件:首先,确实有债务存在;其次,该项债务在客观条件上具有被履行的可能性;接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确实结束;之后,出现了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未履行情况;最后,并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来解释未履行行为。至于受领迟延,则是由于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时表现出的延迟或拒绝。要构成受领迟延,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其次,无论何时,债务人履行债务都需得到债权人的配合;再次,债务的履行期限业已到期,并且债务人已经实际或提出了进行履行的行为;最后,债权人未能接受债务人提交的给付,而且这种延迟受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正当理由作为借口。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拖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所需承担的迟延履行利息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的利息;被执行人拖延履行其他义务,在拖延履行期间,应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设定是对被执行人拖延履行行为惩罚措施的设定,是一种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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