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未过户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会同时与两名不同的买方签订协议购买同一套住房,然后根据约定顺序分别满足各自的购约义务,包括完成房产过户登记等事项。在此种类似“一房二卖”的情形当中,尽管先后两个买卖合同都被依法认定有效,然而由于后缔结的合同已经全部履行,购买方已经通过相关法律程序正式获得所购住宅的所有权,因此,前后两位买方享有的权利性质存在明显区别,后续买方因为所购买的房屋的债权已经实现,所以他们所享有的权益主要集中于基于该房产所有权之上所衍生出来的物权请求权;相对而言,此前的买方则只能主张卖方返还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赔偿,他们并不能再坚持要求卖方按照原约定完成购房合同。这就是在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时,需要注意的一主要原则。
同样地,在“一房二卖”的案件中,如果卖方已经将住房出售给先前的买方并且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他再与后一位买方就同一住房达成再次购买的协议就属于无效行为。原因在于,此时的房产产权已经过户至原先的买方名下,卖方已经不再拥有该住房的所有权,所以他与后来的买方再次签订关于该住房购买的合同自然失去了合法性依据。通常来说,因为这种无权处置财产的行为,最后也造成了合同的失效,对于由此引发的责任问题应该由卖方负责,给后方买方以适当的赔偿。 至于“一房二卖”当中,两次交易都没有成功完成过户登记的话,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在此类情况下,虽然房产权仍然处于卖方手中,但是不论是首次还是第二次买家,他们都还没能真正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在此种状况之下,前后两个买卖合同不会因为签约时间的先后而出现效力的差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