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问题 | 叛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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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叛逃罪刑法条文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叛逃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各类出国人员日益增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越来越广泛,这对增进我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促进国内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对外交往活动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给我国国家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特别是对那些叛逃后,一时尚未发现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一时没有公开投靠境外机构、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给我国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 2、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军人叛逃的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从中国国情以及犯罪的实际情况考虑,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第2款中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既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首先,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危害了国家安全的,才构成犯罪。若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则不能构成犯罪。 其次,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第三,要有叛逃行为,包括两个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内实施背叛国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实施背叛国家的出逃行为。具体表现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内或者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而且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最后,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叛逃罪的认定与其他罪名的界限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叛逃罪可以是一种单纯的叛逃行为,不要求投奔敌人营垒,不要求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投敌叛变罪是一种投奔敌人营垒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叛逃罪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实施;投敌叛变罪没有这种要求。第二,主体要件不同:叛逃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犯罪主体一般要件的中国公民。 叛逃罪的处罚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叛逃的,携带国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发表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的,等等。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叛逃罪相关法律《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刑法》第一百零九来第二款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叛逃罪问题讨论高铭暄:刑(八)草案对叛逃罪没有原则性修改“叛逃罪的量刑,从1997年刑法修订至今,没有任何变化,草案对叛逃罪也没有进行原则性修改。”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高铭暄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草案删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内容,是为了更好地收集证据、认定犯罪。 这两天,“公务员叛逃最高判十年”的消息引起了各方关注。但记者查阅刑法修正案(八)的三次审议稿发现,叛逃罪变化的只是罪状表述,即将现行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高铭暄告诉记者,不少刑法专家认为,既然叛逃罪是刑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下的一个罪名,当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规定便没有必要,反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证明难题。草案这一修改是恰当的,专家讨论时,对此基本没有争议。 记者了解到,在草案二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曾建议,删除“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的限制条件,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的处”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曾提出,叛逃罪应当以危害国家安全为成立条件,如果删除这一条件,本罪就不宜归入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建议保留原规定中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条件。 “叛逃罪是专门针对因公出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设置的,他们的出国是有期限、承担着任务,甚至掌握国家秘密的,所以,国家对这一群体比对一般人的要求要更高。”高铭暄认为,如果删除“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的限制条件,过于严厉,“是凭身份认定其敌对行为了。”他同时认为,“叛逃罪”有敌对国家的含义,理当属危害国家安全罪。 这样修改是否意味着将从严认定叛逃罪?“也可以这样理解。” 高铭暄表示,原来认定叛逃罪,还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的行为;而依据草案的规定,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后“有敌对情绪、离开再不回来”即可。 参考资料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2 国家安全法 叛逃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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