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可以冻结资产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财产保全,亦被称为诉讼保全。其含义在于,在由法院进行审理案件时,为了避免被告(即被诉人)私自转移、恶意隐蔽、非法变卖其自有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其主要目的就是确保后续审判过程中判罚能够获得顺利强制执行。此项措施的实施,通常包含查封、扣押和冻结等三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上,财产保全往往由起诉方(原告)主动提出申请,然后在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评估核实之后,才会决定是否实施此种措施。对于那些并未出现此类申请,但是涉及争议财产有可能遭受毁灭、流失或者存在其他潜在的风险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本身权限,主动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加以干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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