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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房两年内可退房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确实,退房与否与购房时长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但仅以下几种情形才能依法进行退房处理:首先,施工方如未能在约定期内按约交付出售的房屋;其次,承建商如缺乏必备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审核手续,从而导致该份购房协议无效;再者,若未经购买者事先批准,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设计方案也可视作退房理由;而对于难以获得产权凭证、无法获得贷款支持,或者是实际测量房屋面积与暂定预测数据偏差超过既定比例(通常为3%)、房屋质量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等问题,均可构成退房条件;此外,若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故意向买方隐藏房屋已被抵押给他人的事实,亦应视为买房的合法权利,有权提出退房要求;又比如,若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虚假陈述或欺骗行为,购房者可据此要求解除购房合约;同样地,如果卖家有意隐瞒其出售的房产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真实状况,也应视同侵权,由买方依法提出退房请求;最后,若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中的套型结构或者主要尺寸比当初承诺的差异超出了合理范围,买方亦可行使退房权力。总而言之,如遇以上列举的各类情况,均有权提出退房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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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0: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