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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违约可否不收房款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购房者不得仅凭开发商尚未预先履行违约责任作为理由而拒绝接收到交付的房屋。其原因如下:首先,接收房屋和对开发商因延迟交房而导致的违约责任的追索这两项事宜,在法律上并无必须遵循的严格时间顺序规定,亦无明文法规表明接收房屋之后便不可再进一步追诉开发商所造成的违约行为;其次,当开发商已明显违反约定的交房期限并且不存在可以豁免其违约责任的法定情形之时,购房者是否选择对开发商进行追责以及何时行使该权利全然取决于购房者个人的意愿;最后,除非购房者以书面形式清晰表达出其对开发商违约责任的弃权意向,否则接受房屋的行为本身并未代表着购房者已宣告放弃对开发商违约责任的法律诉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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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4: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