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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提前交房是违约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提前交付房屋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违约行为,这是基于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交房日期的规定。通常而言,合同只会规定在某个特定时间段内完成交房,并没有精确规定在某一天进行交房。因此,如若房屋开发商在规定期限之前就完成了交房,那幺,这种情况便被视为正常交付,并不构成任何违约。然而,如果开发商超过了已定的交房期限还未能完成交房,那幺,则这段时间内的延期将被视为违约行为。法律依据如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合同一方若是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正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明显表示或通过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向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根据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一方如果未支付款项、酬劳、租金、利息,或是未能履行其他金钱债务,对方有权请求主张支付这些费用。再者,第五百八十四条中指出,一方若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给另一方带来损害,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且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因为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金额,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能获得的利益;但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由于违约可能引发的损失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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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6: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