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可以延期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在资金匮乏下能否适当延迟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其可能的几种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若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并达成共识,那么房产证的办理便可以适当延后数年进行。通常来讲,房产证的办理并无特定的时间要求,只需手续完备便可随时进行;其次,卖房人应当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房产证的办理事项,若合同中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则买卖双方可依交易习惯共同商定解决方案。值得注意的是,若未经购房人同意而对房产证的办理形成逾期现象,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再者,房产证的确可以适度延迟数年来办理。尽管在法律层面上并未设立办理此类证书的具体时间限制,然而在房产证尚未来得及办理的这部分时间段内,对于该房屋的产权产权尚未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最后,购房者在购买房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契税交纳亦存在着一定时限性的要求,因此,购买者需设法及时且无误地履行相关税费的缴纳义务。在整个房产证申请流程中,还涉及到诸如手续费、印花税等其他费用,待税费缴纳完毕后,购买者方可按相关机构所设定的明确期限领取到自己的房产证。值得一提的是,若在办理房产证相关税费中出现逾期的情况,将会依据该事项拖延的实际时间长度来收取对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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