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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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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延期审理适用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二、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的区别

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两者十分相似,但是两者也存在重要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二)适用效果。诉讼中止,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对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推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

(三)恢复审理。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以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法院是很难左右的;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

(四)法定情形不同。即《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与136条的规定,以上已作叙述,在此不重复。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

三、民事诉讼延期审理的缺陷

(一)立法上的缺陷

1、“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表述不明。既然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即已说明法院已经开庭审理,通过开庭才发现上述人员未到庭。再者,上述人员未到庭的理由,也只能由事后提起,其理由是否正当、是否符合延期审理的“正当理由”,也是由法院“庭后裁决”。因此,只有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并陈述理由时,人民法院才能正确判定是否属“正当理由”,能否进行延期审理。

2、“正当理由”指代不明,因法律中没有规定何种情形属正当理由,其基本内容不详,故无法参照。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参与诉讼中往往基于自身的利益,任意找一些理由要求延期审理,因未规定“正当理由”的基本内容,故只能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这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不满,甚至成为引起上访的诱因。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地位混乱,无法区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申请案件延期审理,是案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其代理人也只能是代表当事人提出延期申请,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则无权提出延期申请。证人是受当事人的请求出庭作证,随当事人出庭时间的变化而变化。鉴定人、勘验人往往是由法院通知开庭,其不按时到庭,也是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也不存在申请延期审理的问题,而民事诉讼法在该条规定中未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区别规定,不便在实践中操作。

4、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请延期审理所规定的程序不完善,负有的义务规定不明。人民法院已决定的开庭时间,若经一方申请而变更,不仅牵涉到另一方当事人,也打乱了人民法院整个诉讼活动。因此,应当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请延期审理的程序加以明确,所负有的义务加以规范,包括:延期审理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的时间、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有“正当理由”的证据、人民法院对延期申请作出的决定等。只有这些方面规定明确了,延期审理制度才能规范适用,才会使该项制度不被滥用。

(二)审判实践中的缺陷

民事诉讼法中延期审理制度规定上的缺陷,在审判实践中造成了延期申请权的滥用,当事人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甚至是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非法目的,随意找借口申请延期。更有甚者,有些当事人干脆不找借口,开庭时不到庭,庭后编造一些“正当理由”欺瞒法官,法院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往往难以决断,不得不延期,影响了整个审判活动。具体表现在:

1、打乱了法院的开庭计划,使审判活动处于混乱无序状态。法院大多采用排期开庭的形式,当事人动辄申请延期审理,使审判人员在开庭审判的时间安排上全被打乱,形成工作上的被动。

2、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法院大部分采取委托当地法院送达或办案人员亲自送达传票的方式,而当事人一旦提出延期审理,法院必须再次确定开庭时间,并再次送达传票,延长了办案周期。

3、增加当事人诉累。特别是外地当事人,在开庭前一天或开庭当天申请延期审理,外地当事人已经启程,法院已来不及通知,增加当事人额外负担。

四、民事诉讼延期审理的完善

法院开庭是严肃的诉讼活动,关系到维护诉讼秩序和法律尊严,因此,法律应明确规范延期审理制度,使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有法可循,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条件作出规定,明确“正当理由”的内容:

(一)确定申请延期事由及申请人的范围。不能因代理人的原因而申请延期。代理人是受委托出庭,代理人不能出庭,当事人可以重新委托他人,且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时应该考虑到其能否按时出庭。代理人是否出庭,只是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不应对法院的诉讼活动造成影响。因而对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律师出差为由申请延期的,应一概不准,除非该律师是特别授权代理人,且有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种情形,并按照要求附送有关材料。

(二)规定申请延期审理必须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比如战争、水灾、地震、运输中断等,这些是法定的事由,法院即使未得到当事人申请,也应该决定延期。另外,有些当事人患重病、或被限制人身自由,也应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在申请中附上这些材料。

(三)明确申请的形式及时间限制。当事人需书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有一方当事人是外地的,要在开庭5日前提出。当事人都在本地的,需在开庭2日前提出,并应申请确定下次开庭时间。之所以要这样要求,是因为有时当事人以电话方式提出延期申请,无文字依据,很不规范,而且,是否同意延期还需要合议庭讨论,无书面申请,合议庭无法讨论。在开庭5日前或2日前提出,便于合议庭有时间讨论和有时间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变更,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当事人在申请中写明能够参加庭审的时间,主要是为了减少法院第二次送达传票时不必要的周转时间,也无需再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只需通知另一方即可,可以节省时间,如果其提出的时间不合理,法院才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当然,在限制当事人行使延期审理申请权的期限时,人民法院在传票通知开庭时,应该考虑到传票在途时间及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可能性,给当事人留足时间,使当事人在接到传票后还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五、延期审理申请书的制作要点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正文:

明确写明其申请事项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1)请求事项:简要明确地写明申请人对何案件因何种原因提出延期审理申请。

(2)事实和理由:着重阐述申请人提出延期审理的原因,根据其上有的应当推延开庭审理的具体情形,说明其申请延期审理的必要性。基于所述事实和理由,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附上可以证明申请人具有法律规定特殊情形并应该延期审理的证据材料,如当事人确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证明。

制作延期审理申请书时,应注意:(1)在请求事项中延期审理申请所涉案件的案件号应当写清楚,以便于法院核查;(2)陈述申请事实和理由时,本案所具有的应当延期审理的特殊情形应叙述清楚,这是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法定前提条件。同时还应充分确实地说明本案延期审理的必要性,以增强延期审理申请的说服力。

民事诉讼延期审理相关词条

  • 延期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如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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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23:4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