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纠纷什么情况法院拍卖房产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法院拟选择对物业进行司法拍卖的情形可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种状况是当被执行人负有赡养家庭成员的法定义务时,而其名下尚有其他足以保证基本生活所需的房产存在;第二种情况便是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擅自转移了其名下的其他房产;最后一种情况则是根据本地的低收入居民住宅保障面积规定,为被执行人及其待抚养的亲属提供适当的居住所在,或同意将物业变现款中的部分分别用于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收入。在执行诉讼的过程中,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之后,法院理应迅速启动物业拍卖流程、资产变现行动或采取其他相关法律手段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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