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需纠正,房屋买卖合同纷争并不属于法定专属管辖范畴之内。专属管辖,常指依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之案件专有特定法院管辖权,而房屋买卖合同纷争属于契约纷争类别,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遵循合同约定的授权或者征服事项地、被告所在地以及合同约定履行地域的法院进行审理。若在合同中有对司法管辖权的明确阐述,那么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执行;反之,未作约定的情况下,通常由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约定履行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另当涉及到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的情形,可依实际情况加以判断,比如,倘若争议焦点集中在交付不动产权益方面,那么不动产所在地便被视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管辖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房屋所在地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在没有合同约定其他地方管辖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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