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能否只卖住宅,不卖共有电梯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民法学理论所阐明,建筑区分所有权这一重要概念包含了三个基本要素,分别为专有权、共有权以及管理权。
其中,专有权以其主导地位构成了整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 据此,当区分所有权人成功获取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他们也就同时拥有了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与管理权。 除此之外,针对建筑内部如住宅或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进行转让交易的行为,其对应的共有场所权利与共同管理责任也必须随之转让给现存的区分所有权人。 换言之,业主绝不应该仅仅出售住宅而忽视电梯等共有部分的处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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