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开门改外开门违反哪一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将入户门改为外开之举被明确视为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条款。依照该法案的规定,业主对于建筑物内部如住宅以及经营性用房等具有私有权属性的专有部位享有所有权,而这个权利是排他性的;对于专有部位之外的公共部分,则与其他小区业主分享共有权与共同管理权。业主对于其所拥有的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独占、使用、收益以及处置的权利。
然而,业主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确保不会危害到建筑物的安全性,同时也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业主同样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任何形式的权利放弃都不能成为不履行义务的借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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