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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暂住证要多少天才可以领证?
分类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从即日起的15天内至30天内进行的暂住证办理工作,可于相应时间段内领取到暂住证。
对于暂住人口,要求他们在抵达暂住地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地的公安局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点进行暂住登记申报。
如果是选择旅馆入住的话,也可以将住宿登记作为暂住登记的替代方式。
当警方接到这些申请之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下发暂住证,若无法按照此期限完成居住证制作和发放,经过申请后延期最多可增加到30个工作日。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中的第九条规定,如需申领居住证,必须向居住所在地的公安局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拍照照片以及居住地点、就业、就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者需要对本规定中所涉及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如果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该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哪些材料。
在确认满足居住证办理条件以后,公安机关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放居住证;若是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区域,又或者存在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制作发放居住证,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具体实施办法中可对制作发放时间作适当延长规定,但总的延迟时间最长不可超过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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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0:5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