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能执行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房产,该情形下亦可针对此套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倘若这套房产建筑规模过于庞大或其实际价值显著超出被执行人及其需抚养亲属生活所需之重要程度,则当下采取相应执法措施毋庸置疑。 除此之外,若申请执行人能依据当地住房分配政策,以合理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需抚养亲属提供适宜的居住场所,或是已获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参考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普遍租金水准,从中可扣除相当于未来五至八年租金的费用,此类情况亦是可以考虑对房产进行强制执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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