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督促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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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督促程序概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督促程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第四节中规定了海事督促程 序,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等司法解释就督促程序 也做出了具体解释。德国、日本、奥地利、匈牙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督促程序。督促程序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债权人对于此 程序的使用有选择的自由,即在同时符合和具备督促程序法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时,债权人有权选择申请适用督促程序,或者提起诉讼适用争讼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特征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督促程序的内容与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相比较,督促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非诉性督 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 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 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2.专门性这主要体现在督促程序适用范围和条件方面。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仅是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适用条件主要有债务已到履行期、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简捷性督 促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简便快捷地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债权。其简捷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实行独任制,无须法庭辩论,仅作书面审查;二是实行一审终 审,即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其债权的,则该支付令即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 三、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督促程序适用范围很狭窄,支付令的申请须有严格的条件,主要表现为: 1. 督促程序适用的范围以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案件为限金 钱,即指在我国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即指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证明,是物的一种。如汇票、支票、股票、信用证、公债券、国库券、企业 债券、提货单、抵押单等。有价证券表示一定的财产权利,券面记载的内容即是持券人或权利人具体的财产内容,有价证券与券面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权利的 行使或转移,须以提示或交付证券为条件。 2. 债权人请求被付的金钱、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债权人在支付令申请书中应明确金钱、有价证券的具体数额及到期时间,否则,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所 谓没有其它债务纠纷,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对等给付的义务。即仅债务人有向债权人交付金钱、有价证券的义务,而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交付金钱、有价证券的 义务。如虽然债务人应付给债权人金钱、有价证券,但债权人也应付给债务人金钱、有价证券,或者以财产、或者以行为为标的的纠纷,就不得以督促程序请求支付 令,而应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提起诉讼。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的目的在于简捷,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是适 用督促程序不可缺少的一个条件。所谓能够送达,是指通过法院的送达方式能够将支付令送达于债务人。这可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法定 的送达方式,但不应包括公告送达,因为公告送达的方式可能会使债务人不能直接及时了解公告内容,从而影响了债务人及时行使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因此,对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如果发出支付令,应通知债权人,如支付令因债务人住所有误不能送达,应通知债权人查报债务 人应能够送达的住所。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四、债务人异议债务人异议,是 指债务人就支付令所记载的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书面提出不同意见,旨在使支付令不发生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行为。在督促程序中,法院仅以债权人一方提 出的主张和事实证据为根据,未经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辩论而发出支付令,所以法律允许债务人以异议的方式对支付令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而在程序上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1.债务人异议的成立条件▲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债务人应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否则支付令到期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 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债务人仅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是无效的,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 支付令的效力,但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就该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的,支付令失效。对于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 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该支付了自行失效。 ▲债务人的异议必须是对债权人请求的实体上的拒绝,即异议必须是针对债务本身,如果债务人的异议只是陈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或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则异议不能成立。法院做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 2.债务人异议的审查根 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1条中的规定,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即无须审查支付令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证 据,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支付令异议成立后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一是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二是支付令失效,即支付令丧失督促力,而且支付令的既判力 和执行力也无从产生。债权人如要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债权,只有另行起诉。如果支付令向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发出,其中一人提出合法异议,其效力及于其他被 告。但是,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若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若就可分之 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五、督促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简易程序”专指普通争讼程序的简化,而督促程序则因其简捷性而简易程序相似,但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 在专门性方面,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仅包括有关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债权债务的非讼案件,且必须符合主要债务必须已经到期、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 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等具体条件。而简易程序解决的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可以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或变更 之诉,“简易程序”的适用不受督促程序适用特殊条件的限制,适用范围较广。 ▲在非讼性方面,督促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无争议,即解决的是非讼案件。而简易程序解决的是简单诉讼案件,具有争讼性。 ▲ 在简捷性方面,虽然督促程序和简易程序均实行独任制,并追求程序的简便和效率,但是,督促程序为一审终审且对支付令不能提起再审,而简易程序为两审终审且 对判决依法可提起再审。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所拥有的救济途径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支付令异议,而对于简单争讼案件的判决,当事人有更多的救济途径,如提起 上诉和再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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