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定期租赁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也存在双方对于租赁期限未做出明确规定或表达不够明确清晰的情形,而这无疑使得此类合同在法律层面上无法给予有效的规范和保障。
面对这样的问题,双方当事人需进行深入的沟通,尝试达成具体、明确的租赁期限共识。 若双方未能就此取得一致意见,则需要寻求其他合法途径以实现对租赁期限的确立和定义。 尽管如此,这类合同具备较强的灵活性,能够适应各种复杂多变的环境及需求。 例如,即使合同并未详细约定租赁期限,或者没有签署正式的租房协议却已开始执行相关义务,亦或是约定了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但尚未签订书面合同,均有可能被视为不定期租赁。 然而,即便具有极高的灵活度,双方仍需遵循相关规定,不可擅自解约。 如欲解除合约,出租方必须提前向承租方提出申请,并给予适当的时间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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