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商谈房屋提前解除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②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③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④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⑤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⑥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二)承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②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③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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