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违约金抵扣物管费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尽管物业费以及违约金所涉及的标的物种类及品质均相同,然而,由开发商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及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却是两个性质迥异的法律关系。
这两个法律关系主体各不相同,因此二者并无抵扣之可能性。 然而,我们可以通过债务转移的途径来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开发商需将其须向购房者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合法地转移至物业公司承担(即折算为一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用)。 此种方案应当经过债权方(即购房者)的明确同意方可执行。 并且在司法实践之中,一般的情况下,也需要得到债务接受方—第三方(即物业公司)的同意才能实施。 因此,为了防止潜在纠纷的发生,建议三方共同签署债务转移协议。 此外,请注意折抵超过一年期限的物业费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相应法规规定,物业公司无法一次性收取超出一年范畴的物业费。 在此前提之下,如果开发商试图利用逾期交房违约金来抵销一年以上的物业费,实际上就等同于变相地收取了一年以上的物业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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