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业主定金退还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定金在购房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明确且重要的,然而,对于消费者而言,能否成功地退回已缴纳的定金往往成为了他们最为关注的话题。
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关于购房定金的法律问题: 首先,如若卖方因个人原因将已经被消费者预定的房产出售给第三方,从而导致尚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发生时,卖方必须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赔偿; 其次,当买卖双方仅因为在正式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中的具体内容上无法达成共识,但这并不影响到整个房屋买卖合同的执行,最终导致签约失败的情况下,卖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只需将消费者所缴纳的定金全数退还即可; 最后,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价格、面积以及数量等关键性条款并未进行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导致双方在此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使得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的情况下,卖方同样需要将消费者所缴纳的定金悉数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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