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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的可以维权吗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若由于施工进度迟滞、相关政府许可办理延迟及市政设施配备不足等原因,导致房屋交付出现逾期现象,这便属于正常的延期交付范围之内。
这样的延期交付是指延长了交房时间,因此在面对此类情况时,我们可以给予开发商适当的宽限期,只需等待一段时间,新的交房计划便可实施。
至于如何处理非正常延期交付的纠纷,以下提供几种有效的维权方式供您参考:首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
购房者可以选择亲自前往或委托律师与开发商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详细阐述自身所遭遇的延期交房状况,同时提出协商和解的诉求,例如要求赔偿损失等等。
倘若能够与开发商达成共识,那么将减少后续可能产生的诸多困扰。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成功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和解条款,避免任何一方在事后反悔。
其次,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在面临延期交房的困境时,向消协投诉无疑是一种切实可行的维权途径。
若与开发商协商无果,购房者亦可向开发商所在地区或房屋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维权。
尽管消协的裁决对双方并无强制性约束力,但其影响力足以对开发商的声誉构成威胁,进而使其承受一定程度的压力,因此,此举具有一定的实际效果。
再次,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如有必要,购房者还可向房屋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反映,请求对开发商进行相应的惩处。
然而,房屋建设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较为有限,通常仅限于行使行政权力,缺乏民事审判权,只能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却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立即且全额地对业主进行补偿。
因此,对于业主的投诉问题,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只能在其中发挥调解作用。
最后,提起诉讼。
在尝试过以上所有途径仍未取得预期结果的情况下,业主有权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诉讼过程繁琐复杂,可能为业主带来诸多不便。
业主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至关重要,因此业主务必妥善保存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相关证据,例如采用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留存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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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7: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