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购书交的定金能否不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购房定金是没有办法退还的;
然而,若是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那么这种情形便可得到缓解: 首先,倘若开发商在事先商定的认购意向书约定的有效期内,将已经被购房者选定的房产另作他用卖给了其他利益方,以致于正式的购买合同无法顺利地签订下来,此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双倍赔偿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金额; 其次,倘若由于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许可证,或者因为开发商本身存在的问题是影响了双方最终无法完成正式合同的签署,甚至由此直接造成了整个合同的无效性,那么开发商就有责任将购房者交付的定金予以退回,并且还要承担购房者损失的补偿; 再者,如果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只能因为正式合同以及附属文件的具体内容无法达成共识,而这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毫无关系,进而导致了正式合同的签订失败,那么这个过程中双方都并未构成任何形式的违约行为,此时开发商应该原数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金额; 最后,如果认购意向书并未对关键性的价格、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原则性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说这些方面的条约还不够清晰,并且在相关谈判中双方对于此类事宜仍未能够达到一致共识,从而严重影响到了正式合同的签署工作,此时开发商应当把购房者的定金退换回来。 不过,如果开发商已经具备了合法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各项基础条件,但购房者却仍然拒绝履行他们的义务,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在这种状况下,购房者无理由且没有权利要求将所支付的定金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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