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完后还能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一般的情况下,您通常无法取消房屋买卖协议,然而,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能会使您有机会推翻原先的购买决定:
首先,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先前商定好的时间交付房屋,且逾期违约时间已经超出双方签署的购房契约中所规定的期限; 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明文件及相关审批文件,从而使得该份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再者,如果在未经购房人允许的前提下,开发商擅自更改了房屋空间布局的设计方案; 另外,倘若您始终无法取得该房产的产权证书; 或者在申请贷款时遭遇阻碍,也就是所谓的无法获取到贷款; 还包括实际测量所得的房屋面积与开发商开始出售时所提供的暂测面积之间的偏差率超过了百分之三; 最后,如果所购房屋的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在出售房屋之前,开发商没有告知买方,却私自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了他人; 又或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骗行为; 以及卖方故意隐瞒了所销售的房屋实际上是由政府进行补偿安置的事情; 同时,实际的房屋户型与最初设计的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参数超出了双方协商的误差范围; 以及由于灾祸、内乱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影响到您实现购房的初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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