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下,房屋中介个人收定金有效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房产中介机构仅负责呈现缔结合同的机会以及缔结合同所需的移交服务。
但同时,由于房产中介本身并不具备收取押金之权力,因此此类收受行动通常被视为非法。 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中介公司并无权与其所代表的交易双方签署定金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 在购房合同方面,押金的目的在于确保交易双方能按照预定时间来履行正式的商品房购销协议。 一旦其中任何一方因违约无法达成购房协议,押金将成为对守约方进行保护及援助之物。 然而,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方,并不属于购房合同中的任何一方,亦无法代任何一方签署定金合同或收取定金。 在未经卖方许可的情况下,房产中介收取定金则构成了越权行为。 所谓中介合同,即为中介机构向委托方揭示缔结合同的机遇,或是提供缔结合同所需的传递服务,以此换取委托方所提供报酬的合同。 在此类合同中,中介机构有义务向委托方向所有与缔结合同相关的事项予以全面且真实的报告。 若中介机构故意隐瞒与缔结合同有关的关键事实,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从而造成委托方遭受损失,那么中介机构不仅拿不到报酬,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中介机构成功地推动了合同的签署,那么该付出的报酬务必应由委托方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若对中介机构的报酬涉及到的相关事宜并未进行详尽约定或约定不明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即便我们仍然无法准确确定中介机构所应获得的报酬水平,我们仍然可根据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及其合理性来加以确认。 只要中介合同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涉及上述中介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便应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最后,须注意的是,除非中介机构成功促使合同成立,否则他们不得请求报酬的给予。 当然,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方支付该机构为达成交易而进行中介活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相关支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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