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买卖合同,能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因卖方的原因直接导致了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作为买方则有权利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其中就包括对于所购房产涨价部分的差价损失补偿。
鉴于卖方行为引发了本已获签的购房合同被终止执行,作为无辜受害者的买方理应享有要求对方承担由其过失而产生之法律责任的合法权益,即赔偿在合同撤销过程中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这一经济损失既包含了买方因未完成该交易预期获得的收益的直接损失(亦可称之为积极损失),同时也涵盖了由于当前房价持续上扬而造成的尚未实现的增值收益损失(通称消极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换言之,便是房产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产生的涨价部分的价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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