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资人可以要回房子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一般的情况下,投资方是无权利索回房产的,
然而,若双方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房屋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具有其他正式申述,能够明确体现出借用名义购房的实际情况时,则可以尝试主张收回所购房产。我国当前遵循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定,房地产由于属于不动产物权范畴,所以其产权的确立、变更、转让以及灭失等事宜,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登记后才产生相应的效力。在这种情形之下,出资者仅仅享有债务性质的授信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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