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开发商违约退定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退回定金事宜,其必然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对于购房者而言,若欲成功退回首付款项,则需要从如下三个维度着手:
首先是证实双方就合同条款未能达成共识这一事实; 其次是证明开放商无法在预定时间范围内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磋商并订立合同。对此,购房者可借助于合同沟通过程中双方所作的修订记录,或者通过对交谈内容进行录音等手段加以证明; 最后,若购房者明确表示不愿继续购买房产,从而导致违约行为发生,那么购房之定金通常情况下将不得予以退还。 然而,若购房者能够尝试通过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达成退款的目标,则仍具备可行性。具体实施途径为与开发商签署该补充协议,但倘若双方在补充协议核心条款上依然存在分歧,在此前提下,购房者也有权要求退回所付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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