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重庆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的相关要求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如下:
首先,购房者必须是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缴纳公积金的公民; 其次,如果户口属于重庆市,则需要有至少半年以上的稳定缴费记录,而对于外省籍贯的个人而言,则需要具备一年以上的缴费历史; 第三,该房地产在楼龄方面的限制是不超过20年,同时,其建筑结构应当符合混合、砖木结构之外的标准; 第四,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并尚未完全偿还完毕的申请将不予考虑; 第五,以往公积金的终结需经过3个月的时间间隔之后方能提出新的公积金申请; 最后,借款人贷款年限加上本人实际年龄,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如情况特殊,可以由出具证明的单位酌情延长五年有效期。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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