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股东是否滥用了其权利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关于股东权利的滥用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股东行使权力时,没有遵守相应规则,严重损害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这一法律规定,不合理地分配利益,从而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伤害; 3、违反公司经营者独立原则及股东有限责任制,操控财务状况,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不可原谅的损失。 其次,我们要明确,股东是持有股份并参与投资活动的个体,他们可以分为两大类: 即组织股东和个人股东。 其中,组织股东代表的是那些根据公司法拥有股东权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范围涵盖了各类公司、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以及非盈利性法人和基金等多元机构和组织。 而个人股东则主要由普通自然人构成。 再者,作为股东的义务方面,主要包含如下几点要求: 1、按照承诺完成所认缴的出资额度的缴纳工作; 2、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禁止抽回已经出资的资金; 3、除以上内容外,还需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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