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能否进行保全和执行操作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司股份亦具备被保全与强制执行之资格,该种股份乃是股票持有者享有的与其所持股票份额相应的权益以及需负担的特定义务及其权利。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实施股权保全措施之际,除了要向持股公司发送保全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以外,还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工商局发出类似通知,以防止因信息传递不畅而导致的不必要经济损失。 当股权受到保全之后,股权冻结的效力仅限定于股东自身转让其股份以及获取分红的权利方面,对于除此之外的股东其他法定权利如投票表决权、知情权、管理参与权、解散请求权等,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此外,由于股份具备财产特性以及可转让性质,因此为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与具体操作空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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