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挂靠保险公司赔不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此案的处理结果是通过各方的协商及庭审来决定的。在这个过程中,原告有权起诉相关责任人,包括肇事司机及其所属的车辆挂靠公司,以及为该车辆投过保的各家保险公司,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在其所能支付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相应的赔偿;然而,若赔偿金额超过了上述限度,剩余的部分则需由车辆挂靠公司和司机共同负担。另外,若涉及多辆机动车同时对第三方造成损害,且损失总额超过了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总和,那么各家保险公司将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损失总额尚未达到这一标准,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同样地,当牵引车和挂车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时,若两者在连接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受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也应当给予支持。最后,若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受害,而其中部分机动车并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首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亦应当给予支持。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对于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有权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请求应当给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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