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责保险公司赔不赔钱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遭遇交通事故,且作为被保险人应为此事故负有相应责任时,保险公司将在其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赔偿额度范围内,以1万元为上限提供预先留款服务;在被保险人确属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亦会在1000元这一无过错医疗费用赔偿额度内为其垫付相应款项。然而请注意,保险公司仅负责垫付交强险理赔金额以内的数额,商业险部分并不属此范畴。至于交强险医疗费的赔偿额度,规定为最多可达1000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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