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形式的赠与不用归还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这些形式的赠与通常无需归还:其一,具备救灾、扶贫这类社会公益性质以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就像为那些贫困地区慷慨捐款,或是给受灾地区送去物资等情况,这类赠与的出发点是为了社会公益和践行道德义务,赠与方一般是不能要求受赠方将财物返还的。 因为这体现了社会的爱心和善良,是一种无私的奉献行为。 其二,经过公证程序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被撤销的、带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一旦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其法律效力就得到了进一步强化,赠与方想要撤销赠与就会变得更加困难。 这是为了保障赠与行为的稳定性和严肃性,让受赠方能够安心使用和处置赠与的财产。 其三,当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赠人,并且该财产已经被受赠人合法地占有和使用时,一般也不能再要求归还。 不过,如果存在诸如欺诈、胁迫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那么赠与方还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撤销赠与并要求归还财产。 总之,不同形式的赠与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着差异,在具体的情况中,必须依据实际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证据来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一部分闲置衣物赠与贫困地区的小李,还办理了公证手续。小胡将一些文具赠与山区贫困小学生小胡后反悔,想让小胡归还,称是临时起意的赠与,而小胡已正常使用这些文具。同时,小朱与小李的赠与中,小丽称小朱应撤销赠与把衣物拿回分给本地穷人,小静觉得不应撤销。 案情分析: 1、小朱对小李的赠与具备扶贫的公益性质且经过公证,依据法律,小朱不能要求小李归还衣物。 2、小胡对小胡的赠与,财产已交付且被合法占有使用,若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小胡不能撤销赠与要求归还文具。 3、小朱对小李的赠与,没有法定撤销情形,小丽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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