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违约损害赔偿关系,乃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中有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身应尽之义务,抑或是虽已履行但却未达成双方事先约定的标准,从而给另一方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与伤害后所形成的法律上的侵权责任关系。
在此类关系中,违规方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向受到损失的一方支付赔偿费用以弥补后者的经济损失,使得该方能够恢复至在双方如期履行合同义务时所能达成的经济状况。 而损害赔偿的范围则主要涵盖了直接损失(即目前实际拥有财产的数量下降)以及间接损失(即由于无法正常获取原本预计可以获得的经济收益而导致的潜在或实际损失)。 在评估宣告损害赔偿金额的过程中,需尊重可预见性原则,即违规方应该仅仅承担并赔偿其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料到或者理应预见到的、由于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失责任。 再者,我们还需要结合减轻损失的规则进行审查,即若守约方没有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降低损失,对于因自身过失而导致的损失增加部分将无权请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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