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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履行的三种抗辩权具体指什么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性质: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一旦当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同等待遇,而无顺序规定时,则双方均应同步履行自身义务。
在此情况下,如其中任何一方在对方尚未完全履约前就已经履行自身的约定,那么另一方便有权拒绝该方提出的进一步履行请求;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这适用于当合同各方之间存在责任的先后履行顺序,且在先履行者未履行全部义务的前提下,后履行方才有权利对其提出的履行请求进行拒绝。
同样地,如果先行履行者的履约内容未能按照约定执行,那么后履行方也有权利对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加以拒绝;
最后是“不安履行抗辩权”,即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范,应当首先承担履行义务时,若取得确凿的证据证实另一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可酌情停止履行他方的义务:
(一)经营业绩大幅度下滑,处于严重亏损状态;
(二)恶意转移公司或个人资产,从中抽走现金;
(三)声誉遭受严重损失,丧失商业诚信度;
以及(四)存在明显或者即将丧失继续履行债务能力现象的其他类似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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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2: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