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罪的界定和处罚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法律援助 |
解答 |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那么医疗事故罪的界定和处罚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一、医疗事故罪的界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 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 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 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 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二)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二罪的相似之处在于: (1)两罪在主观方面均属过失犯罪。 (2)二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 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指挥生产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二者业务性质不同。 (2)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 业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 同。前罪发生于生产作业中,而本罪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三)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 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二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 (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 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本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 中出现的过失; (4)客观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本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 度或诊疗操作常规; (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 恶劣的政治影响。
(四)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 其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 常生活中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 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仍然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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