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附带条件能否撤销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赠予合同中的附加条件,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被解除或撤销的。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是可撤销情形: 首先,赠与人在尚未实现其赠与财产权属转移前,即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推翻赠与行为; 其次,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否则因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其近亲人身心健康等权益时,赠与合同也可被依法解除; 再者,若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抚养义务,且赠与人未尽到相应责任和义务,同样可以撤销赠与; 最后,无论是何种情形,只要赠与方未能按照赠与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履行义务,均可能引发撤销赠与的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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