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所不接收时,法院是否还会判缓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缓刑案件中,司法行政部门拒绝接纳并不影响法院的最终判决。
对于任何矫正对象的接纳,我们必须坚守严谨和严格的法律程序,这以权力机关做出的有效判决、裁定或决定作为基础,通过法律文书与相关资料来展现,并且要遵循法律的规范进行形式上的操作。 因此,我们有权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此类罪犯进行接纳处理。 对于处罚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法分子,如果他们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我们可以给予其缓刑处罚: (1)犯法行为相对比较轻微; (2)存在反思并承认错误的态度; (3)我们已经充分评估其不再实施类似违法行为的风险; (4)宣告缓刑对于他们所在的社区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会过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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