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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运合同托运人是否需要履行告知义务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负有通知提示的担责。
这种通知提示即是持有知情权的主事方对相对的另一方提出的履行与其相关的信息告知的责任。
这种告知在上文提及的情形下,既可以由彼等双方约定承担,也可以因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须予遵循。
本条所说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两大类:其一,就是误述虚假信息,也就是说,错误或者误导性的表述;
其二,则是未履行应有的告知责任,这其中涉及到隐匿和遗漏重要信息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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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2:2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