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中,相对人是否需要对无权代理承担责任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到签订合同所致相对人责任问题上,首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在于该相对人是否明确知道或者本应清楚地认识到代理人的具体行为实属无权代理。
若该相对人对此并不知情,那么在通常情况下,他们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是该相对人已经知晓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却仍旧选择继续与其签订相关合同,从而给被代理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该相对人就需对这部分损失负责。 甚至,该行为还可能被解读为故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举,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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