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盟费交了之后还能退还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说,这笔款项是不能予以退还的,否则您可能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笔费用却可以依法得以退还。 当您签署了某项特许经营权加盟合同并缴纳了相关的加盟费用之后,倘若发生了如下几种情况,您便有权请求予以退还相应的加盟费用: 首先,如果所签署的加盟合同因为种种原因被宣布为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的话,那么,您将有权利向对方提出退还之前所缴纳的该笔加盟费用; 其次,如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同意解除这份加盟合同的话,那么,作为合同的另一方,您也同样具备请求对方收回这笔曾经支付的加盟费用的权力; 最后,假如这份合作合同原本应该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者是由于乙方(即特许人或加盟商)的违约行为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下去时,那么,依照法律规定,您也是有权请求业主收回这份已经支付的加盟费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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