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可以指示交付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指示交付在不动产中的适用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明确阐述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即在标的物实际交付之前,其毁损或灭失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而在交付后,则由买方负责。 不过,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是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情况例外。 所谓“风险负担”,便是在非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情况下,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所进行的责任分担。 值得注意的是,风险转移采用的是“交付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动产交易,同样也涵盖了不动产交易。 以下是针对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情况的详细说明: 1.在现实交付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是由卖方直接送至买方指定地点,那么从货物交付至买方手中的那一刻起,风险便转移给了买方;反之,如果是买方前往卖方所在地提取货物,那么从货物离开卖方仓库的那一刻起,风险便转移给了买方; 再者,如果是卖方委托他人办理运输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那么从货物交到承运人手上的那一刻起,风险亦转移给了买方。 2.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当物权凭证被交付给买方的那一刻起,风险便转移给了买方。 3.在简易交付的情况下,自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风险便转移给了买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释可知,对于房屋的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体明确的约定。 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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