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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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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是指因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产生的纠纷。

二、类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三部分内容:一是业主的专有权部分,这与一般的个别所有权相同,在一定条件可为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二是共有权部分,在法 律上可能为共同共有也可能为按份共有,如建筑物外墙部分、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楼梯等即为共同共有部分,其他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可以依约定为按份共有;三是 共同管理事务,即业主共同对事关整个小区或者某一建筑物的使用的事项为共同的保护、管理、修缮等。

三、管辖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属于不动产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注意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类型,为《物权法》新规定的物权制度。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发生的争议,是《物权法》所有权部分的重要纠纷类型,所以 《规定》将其规定为第三级案由。同时考虑到业主专有权纠纷、业主共有权纠纷和车位纠纷、车库纠纷,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较为典型,也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为 常见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所以《规定》将这4类纠纷列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下的第四级案由。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不再单独列出,直接适用第三级 案由。

五、法律适用

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物权法》第70-74条、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六、其他问题

1、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2、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3、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相关词条

  •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属在建工程一类,是指未全部建成、运转正常的建设项目。

  • 重建建筑物

    重新建设或建立建筑物。

  • 改建建筑物

    在原有的基础上改造建设,如将一建筑物变为另一建筑物,可以指改变外形、特点、性质或作用。

  • 建筑物总层数

    建筑物总层数是指一栋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地面以上所有楼层总和。例如,一栋楼有地下室一层,一层到九层,那么它的总层数就是10层。

  • 建筑物

    建筑物通称建筑,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一般指指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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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