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标时工程量少了怎么办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因违反合同中的规定而擅自降低招标工程数量的行为,明确构成了严重的合同违约现象,对此类情况,作为建设单位有权利与施工单位进行深入磋商以解决赔偿事宜。
若双方历经多次磋商仍未达成共识,则建设单位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庭提起诉讼。 对于所谓的一方当事人未能认真履行合同所赋予的义务或履行这些义务时未达到双方事先约定的标准而言,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者向遭受损失的另一方赔偿诸多方面的经济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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