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受人拒收标的物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买受人拒收标的物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拒收标的物;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法律其他规定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