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厨师以公司员工身份出现,并且所负之债乃因执行职务期间之行为所导致,则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贵司有权请求该厨师清偿欠款。
倘若厨师之行为引发公司经济损失,依照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贵司可请求赔偿相关损失,具体范围包括履行合同后本应获取之既得利益,但赔偿数额不得超越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或理应预见之损害程度。
至于违约金部分,如有双方法律文件对此进行明确约定,贵司可以按照此项约定向厨师提出付款请求;
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贵司还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主张增加违约金;
反之,若违约金过于高昂,厨师也有权申请适当降低。
在提起诉讼之际,贵司务必收集以及提供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欠款证明书、损失证明等,以便于法庭审理过程中充分证明厨师的欠款行为及由此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