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生效前有什么法律效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协议生效前的法律效力情况,具体阐述如下:
1.一般无履行效力 协议未生效时,通常不具备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约定具体义务的法律效力。 这是因为协议的生效是产生履行拘束力的重要前提。 打个比方,就像两个人约定一起合作开一家店,但还没有正式确定合作协议生效,那么此时任何一方都不能强制要求另一方按照开店的具体分工去执行相关事务,因为未生效就意味着还没有形成这种强制履行的法律关系。 2.可能有预约效力 若协议双方有明确的预约意思表示,例如双方约定在未来特定条件成就时签订正式协议,像等资金筹备到位或者相关审批通过后再签正式合同。 那么在协议生效前,对双方是有一定约束力的。 双方不得随意违背预约约定,否则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一方在筹备资金过程中无故放弃,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附条件或期限协议的特殊情况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协议,在条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届至前,协议虽未生效,但相关约定是明确的。 比如约定新产品通过质量检测后协议生效,在检测结果出来前,当事人应遵守约定,不得恶意促使或阻碍条件成就,若一方故意破坏检测流程影响结果,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商议合作项目,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但约定需等资金筹备到位后协议才生效。期间,小朱积极筹备资金,而小李却无故放弃,导致合作无法继续,小朱因此遭受损失。小朱要求小李承担责任,小李则认为协议未生效无需负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协议未生效时,一般无履行效力,通常不能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具体义务,因为生效是产生履行拘束力的前提。但此案件中双方有预约意思表示。 2、双方明确约定资金筹备到位协议生效,有预约效力,小李无故放弃违背了预约约定,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对小朱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在附条件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应遵守约定,小李放弃筹备资金的行为属于不当行为,不被法律所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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